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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溯及力问题中法律事实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一般上传:尚小鱼使用:6026次长度:4072字日期: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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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关于《民法典》适用的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的第一条至第五条,就《民法典》适用的基本原则予以了明确。但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关于《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并无相对规范的使用,多数案件将法律事实的持续与违约状态的延续混为一谈。笔者通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就法律事实持续与违约状态延续之间的区别浅谈以下看法:

    一、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理解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如订立合同、转让债权、自然人死亡等均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但是,民事法律事实能够使法律规范发生作用,将民事法律规范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联系起来。在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一些事实条件发生后,就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的特点在于:

    第一、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出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事实,它不是人的主观内心意思。法律事实是外在于主观意思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如自然现象等。例如,当事人如果希望订立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则需要通过要约与承诺的相关行为,将其内心意思表达出来,这样才能被客观认知,被法律评价,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走亲访友等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不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当然也不可能产生法律意义。凡是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意义、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仅可能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的法律效果,也可能引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后果。法律事实出现时,可能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例如,签订了买卖合同,买方有权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卖方有请求买方支付货款。只有通过法律事实,才能使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包括:主体变更(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内容变更(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和客体变更(客体发生变化)。

    (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例如,债务的清偿使债的关系消灭等。

    第三、法律事实能否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引起何种特定的法律后果,最终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只有为法律规范所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与法律适用中所考虑的法律事实并不相同,法官解决纠纷时,首先要确定一定的法律事实,这种事实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从而在特定程序的空间中向法官展现出来的具体的丰富的事实,它可能与客观上的事实相符合,也可能不符合。民事法律事实并非对客观生活事实的简单复制,而是对客观生活事实进行法律评价之后的结果。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个事实属于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而在法律适用中展现在法官面前的事实则可能包括何人、何时、何地签订合同等一系列内容。

    笔者认为,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民事法律事实总体可以大体划分为:状态、事件和行为。状态比如近亲属关系、胁迫、善意、恶意、未成年、拘禁等。事件则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是指非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事件(泥石流、地震等);相对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事件,在相对事件中,引起法律事实的原因属于行为,行为引起的法律事实属于事件。行为则包括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其中表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非表示行为则指事实行为。

    二、法律事实持续与违约状态延续的区别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行为。而违约状态的持续,则是在违约行为的作用下所产生的违约损害结果的状态持续。合同签订、合同违约,是引起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合同履行完毕,则是引起民事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某一个时间点,在某一时间点发生时,立即引起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并没有持续性。例如,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到期未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买受人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则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发生时就引起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该违约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则应当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裁判。虽然买受人的违约行为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且出卖人亦是在《民法典》实施后采取诉讼手段主张其权利,但这种持续并不属于法律事实的持续,而属于违约状态的持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在“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部分就持续性法律事实的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均遵循了引起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以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作为认定标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时间不宜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身也需要法律去评价,对于能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前提便是要明确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来予以评价。事件和行为亦不宜作为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其外延并不包含状态,在逻辑上也不严密)。

    第一、如合同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履行行为、合同法律关系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引起法律纠纷的法律事实是合同履行中的债务不履行行为,那么,债务不履行行为的构成要件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则适用旧法,如果债务不履行行为的构成要件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则适用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类似的,如租赁期限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作为法律事实的期限经过的构成要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新增加的“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然,如果因为租赁期限中,发生《民法典》施行前履行行为引起的争议,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旧法,应无疑义。

    第二、一些法律事实持续,其构成要件跨越旧法与新法,仍然应当以持续性法律事实构成要件的成就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即应当适用新法。例如: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与过错,如果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则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类似的,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因满一年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法律适用,亦是因为数份遗嘱的法律事实中,订立的新遗嘱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期限或期间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与消灭,均与时间发生关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受胁迫婚姻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保证期间”的规定,因为解除权与撤销权均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亦是不变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如果期间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在《民法典》施行后,自当适用前述《民法典》的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理解了法律事实构成要件,回到前述案例,就不会考虑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为引起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民事纠纷的债务不履行行为的构成要件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即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货款,逾期不支付,则买受人构成违约,债务不履行行为的构成要件发生于期限届满之日,而不是说直至起诉时买受人仍然没有履约的“事实”属于债务不履行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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