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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再审刑事判决书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一般上传:一定要考上使用:781次长度:1221字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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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孙某,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在武警昆明边防学校服役,住昆明市西山区。1995年12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因非法保外就医,未收监执行。因本案于1997年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07年被本院再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经减刑于2010年刑满释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等八人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1998年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99年作出刑事判决,对孙某所犯强奸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其余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孙某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本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启动再审,并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对孙某所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维持其余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原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涉及原审被告人孙某的犯罪部分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四次召开庭前会议,于2019年10月14日在本院开庭,对孙某所犯寻衅滋事罪部分进行公开审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部分进行不公开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及检察官助理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鉴定人以及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二名证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认定:强奸罪。1997年4月至6月上旬,被告人孙某先后在昆明市某宾馆908、906房间分别强奸了未成年女性宋某、张某某、曹某。1997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在昆明市某饭店301房间强奸张某(14岁)未遂。二、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1997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纠集、指使同案被告人杨某等人,在昆明市某夜总会、昆明市啤酒屋和昆明饭店门口,对少女张某某和杨某进行殴打、侮辱,致张某某重伤。三、寻衅滋事罪。1997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及同案被告人唐某等人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孙某等人即驾车追赶,并将对方驾乘车辆逼撞在昆明市中医院门口的路灯基座上,进而殴打二人致轻伤偏重。1997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及同案被告人杨某在昆明市某街道吃饭时,孙某等人无故寻衅,将在隔壁餐馆吃饭的李某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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