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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李某彩礼纠纷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一般上传:一定要考上使用:1118次长度:1034字日期: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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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因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某,被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本系同村邻居,经他人介绍,李某与朱某于2008年2月19日订婚,同年3月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双方共同生活10天后,被告朱某回娘家居住不回归,双方分居期间,通过媒人李某、王某之手,按农村习俗,原告给被告见面礼、订亲购买三金等酒水礼物近2万元,结婚仪式举办前夕,被告方分两次向原告索要6万元建房款,朱某带到李某家嫁妆,有一套组合柜箱子、床上等其他生活物品。朱某辩称,3万元给了原告父亲,原告方未予认可,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因彩礼及建房款返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举证有:原告李某身份证、媒人李某、王某甲证言各一份、村民证言各一份,被告举证有:被告朱某身份证、村民证言各一份、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李某病历一份。经本院调查,朱某母亲笔录一份,证明收原告6万元属实。原审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未经政府进行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及购买物品属赠与性质,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举行结婚仪式前,被告索要建房款应予返还,朱某带到原告家的嫁妆等物,可酌情折抵部分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建房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00元,被告朱某承担1300元,原告李某承担500元。朱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在原审法院开庭中间,被上诉人说给上诉人的是6万元建房款,而上诉人说是给的彩礼款,媒人李某、王某甲二人是证明,交给上诉人6万元现金,并没有证明是彩礼款还是建房款,上诉人不知原审认定这6万元为建房款的依据何在,将彩礼款认定为建房款,再如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是,2008年2月19日订婚,同年3月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同居生活10天后,被告朱某回娘家居住不回,而事实上是2008年阴历正月初九,在媒人王某甲家中双方见的面,正月24举行的结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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