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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判决1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一般上传:一定要考上使用:845次长度:1177字日期: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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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某某诉称, 原 、被告于2006年4月13日在原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2年7月25日由南京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处理, 为此要求对下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双方共有房产三套, 其中以被告名义购买一套房屋, 当时没有交付, 只支付了定金2万元。 因该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原告从个人银行账户支付 ,现在该房屋已经交付。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剩下的两套房产登记在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张某某名下。 因购房时张某某是一名学生, 依靠原、被告抚养, 没有任何收入来源 。实际上是被告瞒着原告分别于2008年9月6日和2009年8月19日以张某某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两处房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二、被告自2006年与原告结婚后, 享有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 这也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收益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为此诉至法院, 要求分割:一、位于南京市2601室房产。二、位于南京市302室房产。三、位于徐州市102室房产。四、住房公积金, 价值合计约50万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位于南京市2601室房屋是离婚后由被告个人出资购买,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 属被告个人财产。另外两套房屋是由案外人张某某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三套房屋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关于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被告至今没有事实取得,不属于分割财产范围内。因原、被告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双方于2005年6月在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徐州市某门面房均属女方及儿子所有。上海路住房一套,无产权,只有使用权。其中两间归女方及儿子所有,一间客厅归男方使用。但是,离婚后双方未办理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双方于2006年4月又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仍无好转。2012年,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得知原告擅自将徐州市房屋出售给他人。为此,提出反诉。该三套房屋虽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到反诉原告名下,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该房产已经作出约定,反诉被告无权处置该三套房屋。故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徐州市房屋的一半价款,约100万元给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辩称反诉原告提出的徐州市三处房产均系反诉被告于1993年购买。1995年已付清购房款,属于反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反诉原告无权主张分割。关于2005年6月在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分割该三处房产,但与此同时,双方又书面约定如双方复婚,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均属无效。后双方于2006年4月复婚,故反诉原告以离婚协议主张徐州市三处房产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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