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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一般上传:一定要考上使用:1474次长度:978字日期: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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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彭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现公告期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未经结婚登记,于1984年10月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了一子(已独立生活),由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08年2月8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同年4月13日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互无联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1984年10月,经人介绍后,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第二年4月29日生男孩陈某某,小孩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1985年起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产生隔阂。2003年,原、被告再次发生打架后,原告便独自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现在。原告曾于2008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4月13日判决不准离婚。尔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且互无联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双方感情产生裂痕。现原、被告已分居近六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出庭,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和债务无法查明,可在被告出现后原、被告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彭某请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予以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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