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丁某、徐某、王某、孙某、杨某、汪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丁某、徐某、王某、孙某、杨某、汪某等人先后经他人介绍,在南京市某某地区参加名为“连锁经营”的非法传销组织,并成为该组织的管理成员。该“连锁经营”组织以非法盈利为目的,通过宣传“自愿购买份额加入、是纯资本运作投资项目,是政府引进的合法项目,每人一次性投入6万余元,最后回报1000万元”对成员进行欺骗,并为成员授课,鼓动成员积极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以牟取非法利益,根据“五级三晋制”划分内部级别,其中份额达65份以上为经理级别,600份以上为老总级别。截至2015年4月28日,该组织已发展成员40余人。其中,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8月担任大总管,负责向老总赵某、黄某(均另案处理)汇报工作,并根据上级指示督促落实本团队各岗位工作事项,处理本团队发生的各项事务,以及该传销体系各团队之间的协调工作;被告人丁某于2014年10月担任自律总管,负责维护传销体系、团队纪律,并配合大总管做好该传销体系各团队之间自律检查互动等工作;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3月担任申购总管,负责该传销团队新发展人员的入行费缴纳、登记填表等工作;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3月担任自律配合窗口,负责协助自律总管对该传销体系内成员的自律情况进行检查,维护传销体系、团队纪律,以及对团队成员的房屋住宿进行统一管理等工作;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3月担任能力窗口,负责该传销团队内成员的能力培训,向新人介绍传销团队的业务性质和内容,通过培训提升团队成员介绍行业性质内容、发展下线的能力;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5月担任副班窗口,负责稳定团队内成员的思想,同时配合能力总管培训提升团队成员发展下线的能力以及实际工作效果;被告人汪某于2014年8月担任经晨窗口,负责该传销组织内成员的管理制度学习、晨会等工作。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丁某、徐某、王某、孙某、杨某、汪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丁某、徐某、王某、孙某、杨某、汪某的供述,证人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查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某、徐某、王某、孙某、杨某、汪某以牟利为目的,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七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