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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150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一般上传:一定要考上使用:1419次长度:1484字日期: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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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以及被告郭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6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4年4月起向原告购买材料累计64万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36万元另退款共18000元至2019年2月4日被告尚欠货款26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给付被告郭某某辩称案涉买卖关系与被告郭某某无关买卖合同的款项支付以及价款的恰谈被告郭某某均没有参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欠款金额且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认可另外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张某某提供的送货销售单36份其中33份有被告郭某某或赵某某的签字确认虽部分送货单的前面为复写内容但均为回单联形式上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故对该33份送货单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告长期向两被告销售材料对其余3份送货单非两被告本人签字且字迹明显不相符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关于货款金额的认定送货单中存在两个不同价格原告同意均按照较低的价格予以计算对没有载明价格的送货单原告同意按照时间前后相近送货单中较低的价格予以计算故本院认定货款总金额为60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多次向原告购买材料交易方式为原告送货上门由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被告给付货款36万元退款19000元余款未能支付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郭某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送货单等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本院认定货款总金额为60万元后被告仅支付36万元另退款19000元尚欠21万元未能及时给付另关于前述不予认定的两份送货单原告要求在本案不予处理对2014年5月10日中字迹与其他签字不符合的送货单中4900元予以放弃本院无异议因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原告欠款导致讼争责任在被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1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从送货单来看有郭某某签字有赵某某签字也有两被告共同签字应认定案涉货款系被告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被告双方未约定给付货款的时间故本院支持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关于被告郭某某辩称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赵某某曾于2019年2月4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至原告向本院起诉未满3年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某某货款21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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