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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003(盗窃罪)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一般上传:一定要考上使用:1062次长度:1204字日期: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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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赵某系被害人孙某亲侄孙。春节前的一天上午,赵某到孙某家院内,见院中无人,想到债主逼债,便产生盗窃还债之念。赵某随后在院内找了一根钢筋棍,将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又在室内找了把菜刀,将孙某家写字台的抽屉撬坏,盗走该抽屉内放的现金六万元,然后将其中五万元存入银行,剩余一万元用于还债。当日下午,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存入银行的赃款被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已用于还债的钱由赵某父亲代其赔偿给失主。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物证登记表,银行存折、存款回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赵某的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赵某的盗窃行为判处缓刑,其理由为:首先,赵某是被害人孙某的亲侄孙,而且两人曾签订过遗赠协议书,可视为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盗窃近亲属财物对赵某减轻处罚;其次,赵某案发时刚刚成年,无前科,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此外,赃款全部追回,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处罚。综上,建议对赵某判处缓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盗窃数额巨大,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发生在亲友之间、被告人赵某刚满十八周岁、且被害人强烈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处罚,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应如何对被告人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其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一般盗窃案件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孙某虽不是法定的近亲属,但被告人系被害人的亲侄孙,属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且被告人从小就和被害人一起生活,两人亲情深厚。并且,案发后,被害人多次向法庭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表示不希望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且所盗款项大部分被及时追回,不足部分也由其亲属退赔给了失主,并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被告人犯罪时刚刚成年,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实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有限。本案虽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据此,法院依据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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