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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判决书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一般上传:大雨在海里使用:2816次长度:1560字日期: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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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徐兵祥不服被告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北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告新北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2年8月31日和2012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兵祥的委托代理人张菁,被告新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新北区政府于2012年7月6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由,作出常新征(2012)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三井街道巢湖社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泰山路以东、通江路以西、三井河以南至天宁界;藻江河以东、泰山路以西、龙城大道以南至天宁界。启征日期: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被告新北区政府并于2012年7月7日在常州日报公告了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被告新北区政府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2年安排意见的报告3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证明4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及附图5用地相关情况的审核意见及附图,以上证据1-5证明房屋征收的合法性6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稿、附图及公示照片7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工作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及签到表8会议签到表、座谈会记录、座谈会情况总结9房屋征收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10房屋征收决定书及公示,以上证据6-10证明征收决定程序合法11征收补偿资金测算咨询报告12该项目标准房、营业用房基准价格评估报告13资金证明14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上证据11-14证明资金的合法性。1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维稳工作预案其中包含被征收房屋调查汇总及公示16、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告知书及民意调查表17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汇总表及公示18无证房认定申请及处理表;19委托协议书20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函21评估机构邀请函、响应函、调查表及公告以上证据15-21证明其他征收程序合法。被告新北区政府于2012年9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均为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22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证明2012年8月17日有11000万元资金存入征收专户23常州市新北区房产管理局盖章的产权调换房大产权初始登记单位汇总表24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常州市三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充合同及房源情况表25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常州火炬置业有限公司的安置房认购协议及房源情况表26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江苏中天创元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协议附房号及面积27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常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协议及房源情况表28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常州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协议及房源情况表以上证据23-28证明常州市新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原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安置房屋有处分权。被告新北区政府提交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证明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且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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