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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案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一般上传:找十六使用:486次长度:1475字日期: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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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案

    裁判要旨:

    专利申请中当署名发明人既包括前员工又包括无职务关系的其他人员时,对于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首先要判断署名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所做出的贡献大小,再判断署名发明人是否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并未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便其在相关领域有很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技术成果,也不应认定为具体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基本案情:

    本案原、被告均为我国光通信领域知名企业,第三人周某原系原告技术人员,离职后在被告任职,第三人吴某、安某系中科院半导体研究院的研究员、光通信领域知名专家。

    2017年9月中旬,原告安排周某接替拟休产假的胡某(原告技术人员)工作,参与原告“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设计工作,主要负责方案中“波长的补偿”实验验证。

    2017年9月12日,胡某向周某发送了主题为“近期工作”的邮件,邮件附件中包括名称为《AAWG-CIENA4X二次补偿结构设计》的PDF文件。2017年11月17日,周某离职去被告工作。

    2018年5月7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宽温高稳定性温度自适应平坦化补偿装置”的发明专利(即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810427042.1,记载发明人为:周某、张某、安某、钟某、吴某。原告认为周某作为第一发明人的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质是周某在原告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及众第三人则辩称涉案发明专利申请系在被告之前的技术上,由众第三人进一步研发形成的,不属于周某在原告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被告、众第三人对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所做的实质性贡献及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进行了审理。

    关于被告、众第三人对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所做的实质性贡献,被告及众第三人例举了大量之前研发的技术、学术论文等证据,欲证明对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所做的实质性贡献。合议庭将涉案发明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中反映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为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中并未体现涉案专利申请的实质性特点,无法证明被告及众第三人对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关于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合议庭比对了原告研发的“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及涉案发明专利申请,认为两者高度关联。结合原告安排周某参与“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研发工作并接触到相关技术文件及周某从原告处离职不到一年等事实,合议庭认为涉案专利申请属于周某履行原告分配的工作任务且利用原告技术资料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创新是发展之源,若对企业创新不进行有效司法保护,则会导致市场主体不愿投入高额成本进行研发创新,而是通过不正当的“挖角”方式取得技术,最终导致创新停滞。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在裁判效果上,充分保障研发单位合法权益及创新积极性,优化了保护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案所涉技术为专业性极强的光通信领域,合议庭为查明涉案技术事实专门选择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背景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对于查明涉案技术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案署名发明人虽均为在涉案技术领域建树颇多的专家,但合议庭围绕发明人是否对涉案技术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进行审理,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准确界定了发明人的范围,认定未对涉案技术实质性特点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并非发明人,最终得出涉案技术归属于权利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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