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三大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平等适用刑法,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三.适用范围(4种)
属地管辖:1领域: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驻外使领馆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2标准: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各个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各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例如:侵略罪、战争罪、贩卖人口罪、劫持航空器、海盗罪;毒品犯罪等。
中国: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和保护原则。
四.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两故两抢两毒两爆”),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限制条件:1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正当防卫概念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六.紧急避险概念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在紧急情形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故意犯罪形态
1(预备中止)预备阶段-出现预备行为(主观犯意外化)-着手(犯罪直接客体处于现实紧迫危险)-
2实行阶段(中止未遂)-犯罪直接客体被完全侵害-3犯罪完成形态(既遂)-故意犯罪进程
八.主刑,附加刑的种类
主刑
管制:1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离开所在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
2监督改造、社区矫正;
3同工同酬
4.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5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1短期剥夺自由;
2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个月可以回家1-2天;
3酌情发报酬;
4.一个月到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5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1剥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
2监狱执行,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3强制劳动、教育改造;
4.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小于35年,最高20年,大于等于35年最高25年;
5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1剥夺终身自由;
2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
3强制劳动、教育改造;
4没有期限
死刑:1剥夺生命,最严厉的刑罚
2不适合死刑的: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③审判时满75周岁可以不适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分立即执行和死缓
①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死立执的,死缓的执行期间重新起算。
③死刑的执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附加刑
罚金:1法院执行;
2缴纳方式: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遇到不可抗力,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3执行原则: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吸收原则,执行没收财产;罚金与没收部分财产——并科原则合并执行;
数个罚金——并科原则,执行总和数额。
剥夺政治权利: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2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5年,主刑执行完毕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无期和死刑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死缓或者无期减为有期,自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3-10年
4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公安执行。
没收财产:1类型:没收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归国家所有。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法院执行。
驱逐出境:1针对外国犯罪分子;
2公安执行
九.被剥夺政治权利后4种表现
1无选举权被选举权;
2无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4不得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
十.两应当,两可以具体表述
1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