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主体构成
职权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派出机关;
正式行政机关:有人大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与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均属于正式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由有权地方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有三类:
1.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在必要的时候设立,如喀什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地位类似于地级市。
2.区公所——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以及政府批准,在必要的时候设立,接近绝迹。
3.街道办——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行政地位类似于乡政府
其他组织:被授权组织;委托组织
派出机构:由有权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的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如公安局设立派出所,工商局设立工商所,其本质是内设机构,在特别法中进行了一定的授权,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拥有部分的
行政管理权。需要大家记住一句话: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时可以做行政主体。
1.派出所,由公安局设立,享有警告、500以下罚款的行政职权。
2.税务所,由税务局设立,享有2000以下罚款的行政职权
【破题关键:1.幅度越权找自己;2.种类越权爸来抗】
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获得行政职权,如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无到有)
委托组织:1概念: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被委托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2.委托对象: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有的找个帮手)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许可的;
4.行政机关对于不具备授予资格的人,授予行政许可;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行政许可的注销:1.有效期满未延续;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3.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4.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注意:1.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因1—4撤销,被许可人权益受损,依法赔偿;
因5撤销,被许可人利益不受保护,且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撤销:自始无效;注销注销之日起无效
三.行政强制措施种类:1.限制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
四.行政强制执行种类:1.直接强制:(1)划拨存款、汇款(2)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间接强制:(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代履行(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
决定由行政机关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划拨、拍卖、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等
五.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复议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说明:国家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被申请人省级以下政府,复议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说明: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被申请人垂直领导机关,复议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说明:海关、税务、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被申请人省部级单位,复议机关: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说明: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
被申请人派出机关,复议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说明: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复议机关: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说明: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
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被申请人被授权组织,复议机关: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说明: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被申请人多个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其共同上一级机关,说明: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被申请人被撤销的机关,复议机关: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说明: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七.行政诉讼的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经复议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被告。但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当通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
6、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八.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单独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被授权的组织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九.人民法院不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6行政调解及仲裁;7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十.行政复议不受案范围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
(4)刑事侦查行为,如刑事拘留、逮捕;
(5)行政指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