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打字吧-专业在线练习打字

在线打字吧简单易学习;支持指法练习,英文盲打,拼音打字,五笔打字,中文打字,听打练习等;打字吧全力提升你的打字速度.

推荐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

    类型:中文打字难度:一般上传:小木鱼使用:560次长度:742字日期:2020-11-22
    以此文进入打字练习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与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海公司)于2013年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彦海公司合计2.6亿元借款的债权。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四人与彦海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彦海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361398017.78元。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彦海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38601982.22元,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彦海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于2014年9月30日彦海公司向四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日期届至,彦海公司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原告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海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向四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但至今为止,彦海公司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请求判令:一、彦海公司向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支付违约金6000万元;二、彦海公司承担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主张权利过程中的损失费用416300元;三、彦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彦海公司辩称: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应分案起诉。四人与彦海公司没有购买和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四人要求的违约金及损失费用亦无事实依据。

    以此文进入打字练习

    什么时候把键盘打坏,就成为打字高手了! 点击开始打赏。

    上一页:大师的学生

    下一页:暖暖李焯雄作词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由用户上传,打字练习所用;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