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长期以来,诉讼档案形成了独特的管理体系,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打击犯罪,调处纠纷,促进经济建设,保障社会稳定提供了大量的宝贵资料。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的发展,诉讼档案的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档案大幅度增加,但库房和设备跟不上归档卷宗的发展需要,档案的增多与管理人员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也更加突出,需移送的未能移送,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得不到处理,使得有限的库容超负荷运转,直接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提档升级和再发展。因此,认真研究诉讼档案的转化问题,使档案管理工作走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已刻不容缓。诉讼档案转化问题的分析。诉讼档案的转化,是指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将有关档案移送到同级档案馆保存,或将保存期限届满的档案依法予以销毁,使档案管理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目前,造成诉讼档案转化梗阻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历史和政治的因素。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能有明确的分工,一部分诉讼档案(原反革命案件等)在审理终结后应由公安机关保存。但十年浩劫期间,这种明确的分工被集中到“军管小组”统一行使,所有诉讼档案也统一集中管理。拨乱反正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相继恢复原来的之,但集中保存的诉讼档案却未能按职能分开,不该由法院保存的档案滞留在法院,因为权限不清,长期得不到转化。管理体制上的因素。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县级档案馆应接受本级各机关、团体所属单位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而法院诉讼档案中永久、长期保管的档案。而法院诉讼档案中永久、长期保管的档案占很大比重,依规定可及时移交。但县级档案馆又受场地、设备以及经费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无法接受数量如此巨大的诉讼档案。因此,使法院的诉讼档案移交不能,销毁不能,转化问题已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解决诉讼档案转化问题的对策。加强对诉讼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水平。诉讼档案转化的关键在于培养业务、会管理的人才。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拥有具备档案管理知识和业务水平的工作人员,来满足日益发展的工业需要。为此,各级法院要加强对主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诉讼档案的接收、征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安全、保密、解密和利用等方面的程序和标准,建立和完善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切实把好价值鉴定三道手续,以便移交、管理和销毁,把没有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在归档时就分离出来,分期分批把保存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从库房中清除掉,保证转化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完善诉讼档案转化法规和制度。在全面贯彻档案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转化法规与制度。1.制订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修改现有的诉讼档案保存期限表。对短期保管的诉讼档案,根据价值大小,进一步细化。2.统一规范归档办法。鉴于目前归档要求不统一的状况,应制定统一的制度来约束。3.档案的移送销毁,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健全价值鉴定体系,保证转化渠道畅通。人民法院的档案室既是专门性的,又是综合性的。所谓专门,它只限于保存法院自身审结案件的档案,而不保存其他部门的档案。所谓综合,它既有文书档案、诉讼档案,还有会计档案、部门科技档案等,集保存、利用于一体。因为诉讼档案是部门档案,法院的档案室不具备档案馆规模和设备,库容也有限,不可能永远保持接收状态,只有经过移送、销毁,不断转化,管理工作才会发展。为此,要从价值鉴定入手,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还要不断完善移交、销毁制度,尽快解决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诉讼档案转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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