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应遵的几个原则:符合审判权运作特,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必充分考虑到依法性、独立性亲历审判权运作特点。依法是指审判的运作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就监督的事项而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是行政上的命令服从上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运行,无论是上级部门的监督,还是各审判业务部的监督,都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在法律赋予监督权限内行使监督并纳入法律化规范化轨道。如果不能坚持这一点,离开法律规范,扩大监督权限,势必又回到领导上级说了算行政化监督的老路上去。独立性是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经过改革,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权限独立刑事审判权、各审判业务部门的相对独立不仅制衡,相互监督造了便利条件,而且使得权利欲责任主题得以明,监督也有了明确的对于与着力点亲历性是审判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官通过参加听取诉讼各方诉辩,对当事人各方的阐述和证人所作的证词进行近距离判断,也就是司法理论上所要求的言直接原则,有余个案的万别,法律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只有过近距离判断,才会更近客观事实,更可能达到公正,那种仅凭听汇报案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都是违审判规律的。这个特点要求司法监督机制设置上应与之相适应,以确保监督准备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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