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会事,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承担一半被告李某辩与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建设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虽然有些矛盾但愿意增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原告周某一起与周某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活挣钱,因原告被告系,被告李某的田地在李某到原告处生活后,由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在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告没有对其在外的情况与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在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父母现在居住住宅进行装修家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介绍恋爱一年多才结婚而且同组人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到原告处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而且原告被告还在2013年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修和添置家具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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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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