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会处事,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被告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医疗费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建设在外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夫妻之间虽矛盾,但愿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9日生一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同原告周一起与周某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活挣钱,因原告与被告系同组被告李某的田地在李某到原告处生活后,由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在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告没有对其在外情况与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在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被告没有改正,为原告2014年8月8日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在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与原告父母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并添置家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恋爱一年多才结婚,而且二人系同组人,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到原告处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而且原告与被告还在2013年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装修和添置家具,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徐州市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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