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应遵循的几个原则:符合审判权运作特点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到依法性、独立性、亲历性的审判权运作特点。依法性是指审判权的运作都要严格法律的规定进行。就监督的事项而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是行政上的命令服从上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运行,无论是上级部门的监督,还是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都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限内行使监督权并纳入法律化、规范的轨道。如果不能坚持这一点,离开法律规范,任意扩大监督权限,势必又回到领导、上级说了算的行政化监督的老路上去独立性是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经过改革,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独立刑事审判权、各审判业务部门的相对独立,不仅为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创造了便利条件,而且使得权利欲责任主题得以明晰,监督也有了明确的对于与着力点,亲历性是审判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官通过亲身参加评审,听取诉讼各方的诉辩,对当事人各方的阐述和证人所作的证词进行近距离的判断,也就是司法理论上所要求的言词直接原则,有余个案的千差万别,法律也存在着诸多的不确性,只有通过近距离的判断,才会更接近客观事实,更可能达到公正,那种仅凭听汇报定案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都是违反审判规律的。这个特点要求司法监督在机制设置上应与之相适应,以确保监督的准备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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