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建立和完善法院内监督机制应遵循的几个原则符合审判权运作特点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必须分考虑到法性、独立性、亲历性的审判权运作特点。依法性是指审判权的运作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就监督的事项而言,监督与被监督者不是行政上的命令与从上的关系法律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运行无论上级部门的监督,还是各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都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在法律予的监督内行使监督权并入法律化规范的轨道如果不能坚持这一点,离法律规范,任意大监督权限,势必又回到领导、上级说了算的行政化监督的老上去。独立是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经过改革,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独立刑事审判权审判业务部门的相对独立为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创造便利条件而且使得权利责任主得以明,监督也有了明确的对于着力点,亲历性是审判工作的一个显特点法官通过亲身参加审,听取诉讼各方,对当事人各方的述和证人所的证词进行近距离的判断,也就是司法理论上所要求的言词直接原则,有余个案的千差万别法律也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只有通过近离的判断才会更接近客观事实,更可能达到公正,那种仅凭听汇报定案件,审判,判者不审都是违反审判规律的。这个特点要求司法监督在机制设置应与之应,以确保监督的准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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