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建立和完善法内部监督机制应遵循的几个原则符合审判权运作特点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到依法性独立性、亲历性的审判权运作特点。依法性是指审判权的运作都要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进行就监督的事项而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是行政上的命令与从上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轨道内运行,论是级部门监督,还是各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都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限内行使监督权并纳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如果不能坚持这一点,离法律规范任意扩大监督权限,势又会回到领导上级说了的行政化监督的老路上去独立性是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经过改革,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独立刑事审判权、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对独立仅为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创造了便利条件,而且使得权利责任主题得以明晰,监督也有了明确的对于着力点性是审判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官通过亲身参加审,听取诉讼各方的诉,对当事人各方的阐述和证人所作的证词进行距离的判断也就是司法理论上所要求的言词直接原则,有余个案的千差万别法律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只有通过近距离的判断,才会更接近客观事实更可能达到公正那种仅凭听汇报定案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都是违反审判规律的这个特点要求司法监督机制设置上应之相适应,以确保监督的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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