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上诉人多喜乐陶瓷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喜乐陶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民一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9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10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多喜乐陶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建新、委托代理人孙建明、杨伟忠,被上诉人长业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长业建设公司通过招程序取得了多喜乐陶瓷公司新建厂区工程承包权,2008110日双方根据投标文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长业建设公司为多喜乐陶瓷公司承建新建厂房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工程1#厂房2#厂房、3#房、泵、门卫、水电及附属室外围墙道路、雨污管网工程工程范围为:发包方提供图纸范围内全部土建、安装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由于设计变更优化引起的增减工程。开工日期:2008128日、竣工日期2008828日合同约定工期210天,双方约定涉案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约定总价合同为3050万元。并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受原材料工期变化而调整。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其他调整因素必须是设计图纸的变更所导致的工程量的变更。双方在通用条款第26.1款中约定在开工后的四个月的5425日且工程量已完成40%以上时开始支付已完成工程量50%工程款特别约定:如果此项应付工程款超过人民币400万元则发包方按400万元支付,承包方不得以此工程款未付清为由停工或怠工),以后每月5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款,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支付至80%作为本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完成的工程量的未付款由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在26.2中约定: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应完成决算审计发包人承包人支付至工程决算总价的95%对于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所支付的15%工程款12个月分摊支付,如延误付款的,由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月同比例支付给承包人。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为徐景远,承包方派驻的工程师为杨柏松。双方在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量保修金施工合同价款的5%2008122日长业建设公司出具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及委托各一份。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明确杨长甫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内容是:杨长甫授权委托金瑞龙为其全权代表,处理多喜乐陶瓷公司涉案工程所有事宜,全面负责该项目工作,杨长甫在委托书中明确该委托人签署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2008219日长业建设公司向多喜乐陶瓷公司出具变更承包方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为王绍平的通知。
2008320日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于长业建设公司方的原因导致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延误故双方约定涉案工程开工时间变更为2008412日,竣工日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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