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会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仍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被告李某辩与原告认识恋爱,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建设在外,家庭开支被告也在夫妻之间虽矛盾但愿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同原告周某一起周某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活挣,因原告与被告系同组,被告李某的田地在李某到原告处生活后,由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在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告没有对其在外的情况与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在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二人无共同权债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底原告被告一起与原告父母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并添置家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人介绍后,恋爱一年多才结婚,而且二人系同组,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到原告处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而且原告与被告还在2013年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装修和添置家具,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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