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无。因2014年2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 李某某 系被告人田某甲的小姨 女。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 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胡小丽,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3年4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场二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小区门前,摩托车前部与逆向停在路边陈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田某甲摔倒受伤。经检验鉴定:送检田某甲静脉血中检验到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被告人田某甲属于醉酒驾驶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陈某、王某、祝某、田某乙的证言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故现场勘察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连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连云大队连公交认字2013第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查获经过,田某危险驾驶案综合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并处罚金三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6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江苏省连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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