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无本案于2014年2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 李某某 系被告田某甲的小姨 ,女江苏省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 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3年41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场二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某小区门前摩托车前部逆向停在路边某所有的重型半牵引车尾部相撞,田某甲摔倒受伤。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田某静脉血中检验到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被告人田某甲属于醉酒驾驶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未到庭证人陈某王某、祝某、田某乙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故现场勘察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连云大队公交认字2013第07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田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查获经过,田某甲危险驾驶案综合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6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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