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被告人1988年72日,汉族20081119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7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并处罚金人万元于同年1119日被刑满释放20143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年3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14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11时许,人曹某窃得被害人现金币4970元及衣服六件(价值人民币311元等财物,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审理查明2014310日11时,被告人曹某在其租本市玄武区双拜巷28号一房内,趁与其同住在该房间的被害人闫某外出上班之际,窃得闫某现金人币4970元、衣服六件(价值人币311元)及饰品挂件枚。同日,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上述被盗赃物及现金人民币45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某供认不讳。本案另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押人员出所记录查询表、相关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发票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京市玄武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害人某的陈述、被告人某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他人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指控事实及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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