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原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周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会没有家庭责任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仍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建设在外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夫妻之间虽然有些矛盾,但愿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上半年原告某与被告李某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078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原告一起与周某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活挣钱,因原告与被告系同组,被告李某的田地在李某到原告处生活后由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在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告没有对其在外情况与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于201488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在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与原告父母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添置家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恋爱一年多才结婚而且二人系组人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到原告处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而且原告与被告还在2013年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添置家具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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