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无。因本案2014年2月14日被候审,同年49日本院决定逮捕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  系被告人田某甲的小姨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 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胡小丽被告人田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3年41323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场二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小区门前摩托车前部与逆向停在路边陈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田某摔倒受伤。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田某静脉血中检验到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被告人田某属于醉酒驾驶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陈某王某、祝某、田某的证言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连云港市公安交通巡逻察支队连云大队连公交认字2013第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田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查获经过田某甲危险驾驶案综合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9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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