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无。因案于2014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 李某某 系被告人田某甲的小姨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4 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1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胡小丽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41323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场二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小区门前摩托车前部与逆向停在路边陈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田某摔倒受伤。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田某甲静脉血中检验到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被告人田某甲属于醉酒驾驶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陈某王某、祝某、田某证言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连云大队连公交认字2013第074道路交事故认定,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鉴定,田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查获经过田某危险驾驶案综合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两个月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6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直接向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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