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无。因案于2014年2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9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 李某某 系被告人田某甲的小姨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 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人民检察检察员胡小丽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4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田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场二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小区门前摩托车前部与逆向停在路边陈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田某摔倒受伤。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田某静脉血检验到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被告人田某甲属于醉酒驾驶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陈某王某、祝田某的证言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察支队连云大队连公交认字2013第07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田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查获经过,田某甲危险驾驶案综合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归案及庭审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9日起至20146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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