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罪犯陈某江苏省某某市人现在江苏省某某监狱服刑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31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09苏刑字第008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某的定罪和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2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5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11月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包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某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于2010年7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2012年3月、2014年4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陈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陈某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33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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