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被告人曹某1988年7月2日汉族2008年11月19日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个月2013年7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十五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于同年11月19日被刑满释放2014年3月11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盗窃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得被害人闫某现金人民币4970元服六价值人民币311元)等物,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其租住的本玄武区双拜巷28号一民房内,趁与其同住在该房间的被害人闫某外出上班之际,窃得闫某现金人民币4970元、衣服六件(价值人民币311元)及小饰品挂件三枚。同日,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上述被盗赃物及现金人民币45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供认不讳。本案另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所记录查询表相关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发票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京市玄武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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