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诉被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与被告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不会处事,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被告仍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
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相互了解,婚姻基础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建设在外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夫妻之间虽然有些矛盾,但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上半年,原告周某被告李某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同原告周某一起周某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活挣钱,因原告与被告系组,被告李某的地在李某到原告生活后,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被告在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同时被告没有对在外的情况与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在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2014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在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原告父母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并添置家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恋爱一年多才结婚,而且二人人,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到原告处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而且原告与被告还在2013年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和添置家具,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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