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罪犯陈某,江苏省某某市人现在江苏省某某监狱服刑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陈某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陈某不,提出上诉2010年5月31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09)苏刑终字第008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某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2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5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11月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12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了本案江苏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包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某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分考核标准罪犯陈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某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改表现突出,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于2010年7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20123月20144月三次到监狱表扬2013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陈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412月11日起至2033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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