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罪犯陈某,江苏省某某市人现在江苏省某某监狱服刑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财产人民币100000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31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09)苏刑终字第008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某的定罪和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2年8月22日,本院2012)苏刑执字第05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11月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包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某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2010年7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2012年3月2014年4月三次监狱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陈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据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被减为无期徒刑,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33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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