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张某某被告南京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下称鼓楼区人社局社会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受理后于2012年9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诉通知书本院依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被告鼓楼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理终结被告鼓楼区人社局根据原告申请于2011年12月21日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核定表下称补缴核定表被于201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答状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提交的依据1发2011282号2011116号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人员基本养老遗留问题实施办法2宁苏社险200310号关于完善我市城镇企业参保员退审批度的通知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1978年3月至1988年7月在国有业南京鼓楼玩具班担任储运工工作十年四个月依视同缴费限期间应当缴纳本养保险费应当由被告履行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依法规定原告不用缴费依据华人民共和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八三条一款规定原告有权依法享有参加受社会保险待的合法权益其次被告不执行明显违据即2011282号文被告执行明显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依据相应的法律责任2001年6月19日之前被告应当担凭个人编号的南京职工本养老保险缴卡缴费号为0079204原告依法缴纳应当缴纳的基养老保险费2001年6月19之前原告的个人编号南京市职基本养老卡一直被告是被将其收原告不知被告在什么时候为原告建立了依法应当缴的职工基本老保险卡原告没有职工基本养老险缴费卡是不能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只能被告缴纳2001年6月19日经被告工作人员知原告申领了工基本养老保险缴卡但被告禁止原告依法缴费侵害了原告享有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2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书没有撤销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告实施的具行政行为违没有依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保护原告有参加和享社会保险待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依照法第十条依法判令原告补56个月险费依法补缴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被告基本养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核定中故意弄丢原告关重原始档案材料安配介绍信等致原告合法的视缴费间的不被认可请求撤被告的补缴核定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提交证据有1补缴核定表一次性补缴费人员材料清单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2户籍簿3退职证明鼓楼区玩具厂和大方巷居委会出具证明4职工企业工资调整审批表5鼓区社会劳动保险所出具的证明6档案馆的材料7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材料申请8鼓职业所的务证明9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卡10就业登记证营运证11复申请书2012鼓行复决字1号行政复决定书原告提交的依据有1社会法201128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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