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与被告诉原告尤某某通工程公司以下称交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院于2012年8月29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某某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7日开开进行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及代理人胡某某两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吴某某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本原告杨某某称交通公司系2004年6月由国有的南京市交通工程总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公司2004年成立时注资本3575万元其认购了公司1.5%的股份合计金额53.625万元同年9月经股东大决议交通公司册资3575万元增加到7000万元按杨某某持股经过公司配股后杨某某持股增至105万元2009年股东某某离开公司时将其持16.73万元转让给杨某某至2009年10月交通公司的册资已达11000万元时登记杨某某名下股权数142.73万元其中21万为委托持股但交通公司在2004年9月注册资本增加后未更新或换发股权证2009年11月杨某某离开公司交通公司根据公司及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强制要求杨某某退股由于对股权转让方面知识不了解2010年10月28日杨某某已与尤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某某字时间为2010年10月19日将持有的份合计53.625万元转让给某某2010年10月28日交通司冒用杨某某的与尤某某订了数142.73万元权转让协议交通公司作假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全面主导并实施了作假行为向杨某某作任何说明使杨某某的股权利益被害且处于情的状态中杨某某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同同权而某某交通公司利用作假的手法股权转让的事实严重损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杨某某某某于2010年10月28日的数额142.73万元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原告杨某某作为交通公司股东身份并发给股权证本诉被告交通公司辩称杨某某诉称股转让协议无效但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均是欺诈情节欺诈情节可撤由已除斥期间杨某某作为公司原注股东参与公司过程并签具了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出资人持股数额以实际出资额为杨某某离开公司前其本人实际出资为53.625万元交通公增加注册资本时杨某某增加出资股权证没有发生变化根据股权管理法的规定杨某某只能在其实际出资范围内行使利其认为公司出资额有其份额没有证据也违反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2010年10月28日杨某某与某某股东代表股权转让协议杨某某持有的交通公司的股份合计金额53.625万元转让给某某同日杨某某交通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交通公司支付杨某某各补偿金16.13万元从此双方再无任何股权转让纠纷上述两协议杨某某亲笔签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杨某某收取全部股权转让偿款杨某某的股东以及股已经某某现在反悔违反了禁止反言则其不应得到支持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隐名股东等问题工登记时情比较复杂登记在杨某某名下股份既有杨某某自己的也有隐名股东挂在其名下的在股东公司内部关系上由于改制公司的特殊性以及现工商登记度的局限导致股登记与实际股权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故2010年 10月28日签订额为142.73万元的协据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为更股权登记续而进行的技术性处理并损害杨某某的实权利不存在通综上杨某某的诉讼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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