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1992年9月间,京某公司某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设立了联营企业南京某公司南京公司的章规定营期满时应成立清算小组对合公司进行清算算结束办理注登记手续,对外公告1995年北公司名为原告北京某公司1998年江苏某限公司被注销。被告王某某于1992年11月间南京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一份用合同和三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期劳动合同期限2001年1月15日至2002年1月14日2001年7月10日,南京某公司出具解除聘用关系证明书称因公司经济主体发生变更公司于2001年7月1日起解除与王某某的用关系”。某某于当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南京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金,给付个人已垫交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等同年7月南京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申请注销,本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理局出具承诺书,承诺于市场变化和我公司经方向调整我们决定申请注南京某公司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注销南京某公司南京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北京某公司承担。8月南京某公司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销。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员会根据某某的申请,变更被诉人为北京某公司,并作出裁裁决裁决北某有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支付其垫付的老保险费京某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讼。审理中原告北有限公司认为南京某公司的经营及设备和员由江苏省公接收,其应承担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有关移交清单,其设备移交清单为京某公司将有关无线等移江苏省公安厅信息通部分人员的档及相关物品交单有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及江苏某汽车有限公司雨花经营部的印章,无南京某公司印章被告王某某认为以上移交清与其主张无关。王某某就其收入向法举证工资表费用报销审批据,证工资于19982月每月人民币1380元调整为每币1550元,直至解劳动合同1998年10月12月、1999年3月以及2000年全年每月金人均人民币600元被告王某某举证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等证据证明其与南京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自1992年10月开始缴费至2001年7月,其中1992年10月至1999年4月期间的保险费是王某某以单义缴纳,个人付的南京某公司于2001年7月出具书面证明书证明王某某于1999年5月缴纳的1992年10月至1999年4月的社会统款10242.69元全部由其个人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王某某认为其为单位垫付的人民币8733.44元应由还其经本院调查核实,某某单位义缴纳的1992年10月至1999年5月养老保险费为10241.97元其中应用人单缴纳的关费用人民币8732.81元本院认为王某某南京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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