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张某某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鼓楼区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案受于20129月4日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了本案原告张某某被告鼓楼区人社局的托代理人某某朱某某到参加诉讼本已审理终结被告鼓楼区人社局根据原告申请于2011年12月21日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核定表下称补缴核定被告于2012年9月15日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被告提交证据。被告提交的依据有:1发2011282号2011116号关于解决未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办法2险200310号关于完善我镇企参保人员退审批制度的通知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1978年3月1988年7月在国有业南京鼓楼玩具厂上担任储运工工作十年零四个月依法视同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由被告履行缴纳的基养老保险费规定原告个人不用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有权依法享有参加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其次被告不应显违的依据2011282号文被告行明显违反社会保规定的依据应依法承担相的法律责任2001年6月19日之前被告应承担个人编号的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卡缴号为0079204原告依法缴纳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01年6月19日之前原告的个人编号南京职工基本养老险缴费直在被告处是被告将原告不知道被告在什么时候为原告建立了依法应的职工基本养险缴费卡原告没有职工本养老保险卡是不能依法缴纳基本养老险费的只能被告缴纳2001年6月19经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申领了工基本老保险缴费被告禁止原告依法缴费原告享有参加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作出的2012鼓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撤销应当撤变更或被告实体行为违法没有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保护原告有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待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依法判令原告补缴56的基本养老保依法补缴至满十五年按月取基金被告这次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缴核定中故意弄丢原告关重要的原案材料安置配介绍信原告合法的视同费年限期间的工不被认可撤销被告的补缴核定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的证据有1补缴核定表一次性补费人员材料清一次补缴本养保险费批表2户籍簿3退职证明鼓楼区玩具大方巷居委会出具的证明4职工企业工资调整审批表5鼓楼区社会动保险所出具证明6档案馆的材料7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材料申请8鼓楼区职业介绍所的职务证明9职工养老险缴费卡10就业登记证营运证11复申请书2012鼓行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书原告提交的依据有1社会法201128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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