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倪某某诉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客公司还财产纠纷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员独任审案情复杂依法审判员代理审理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某被告长客代理人某某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某某称2003年12月7日原告某某之父倪驾驶所有大客车行被告安排运输任务沿宁连线由南向北行驶到盱眙城境内与一大货车相撞致大客车车人张某某等16受伤某某死亡事发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认定驾车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故全部责任因倪某的行为系职张某某等16人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盱民初字第875至第89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张某某等16人各项费用共计174218元被告与死者周某某的家属在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解下达成协议赔偿周某某家属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16700元事故被送医院抢救告并支付了救费14万元被告在扣去原告14万元以后却拒绝向原告出具任何手续同时倪某驾驶的车辆是保险险的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能得到理赔被告为倪某办理代收代缴保险却拒绝向保险公司理应承担此造成的后果原告不断要求被告返还被扣款项被告推脱不作明确表原告于2012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法返原告经营期间所扣的原告之父倪某交通事故中赔偿张某某等16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款174218元赔偿死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16700元抢救费140000元共计430918元原告某某为支持其诉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申请证人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1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交警部门责任的认定2盱警署居民死亡销户口明证明倪某于2004年2月8死亡3盱眙县人民法院2004盱民初字第875号至第89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某等16人向法院起诉责任承担主体是本案被告计赔偿174218元4盱眙县人民法院生效证明证明16民事判决书已生效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周某某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道路交通赔偿通事故中周某某死亡经过交警部门调解共赔偿周某某116700元被告长客公司对证据15质认为真实没有异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从溧阳城途中发生事故运输并不如原告在诉状所述是被告排的任务证据并不能证明最赔款以及造成的因里面还涉及诉讼费可能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6单车承包标的表西北公司承包车主驾联系簿证明原告是被告位承包车被告长公司证认为无法确认由于联系簿都没有单位印章且年代久远但倪某和倪某某都被告单位线路7录音资料2011年12月2日在被告西北公司经理办公室谈话人某某和西北公司经某某证明原告一直事找被告被告长客公司证认为与王某某实当时倪某某内容已经记不清了从原告提供的书面内容看我们对原告表示同情跑钱都还钱原告心里清楚跑车为何没有拿到钱特别是2006年钱经还完了合同止如原告认为权到侵犯在2006年就应当知道权益遭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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