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1992年9月间,北京有限公和江苏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设立企业南京某公司。南京某公司的章程规定,合营期满时应成立清算小组,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外公告。1995年北京公司更名为现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1998年江苏某有限公司被注销。被告王某某1992年11月到南京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一份聘用合同和三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劳动合同期限自2001年1月15日至2002年1月14日2001年7月10日南京某公司出具解除聘用关系证明书,称因公司经济主体发生变更,公司于2001年7月1日起解除与王某某的聘用关系”。王某某当月向南京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南京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金,给付个人已垫交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等。同年7月南京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本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承诺书,承诺由于市场变化我公司经营方向调整,我们决定申请注销南京某公司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注销南京某公司之前,南京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北京某有限公司承担。8月, 南京某公司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南京鼓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王某某的申请,变更被诉人为北京有限公司,并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北京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支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北京某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认为南京某公司的经营及设备和人员江苏省公安厅接收,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有关移交清单,其中设备移交清单南京某公司将有关无线设备等移交给江苏省公安厅信息通信处;部分人员的档案相关物品移交单上有移交接收人签字及江苏某汽车有限公司雨花经营部的印章,南京某公司印章。被告王某某认为以上移交清单与其主张无关王某某就其收入向法庭举证工资表费用报销审批表据,证其工资于1998年2月每月人民币1380元调整为每月人民币155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1998年10月12月1999年3月等以及2000年全年每月奖金人均民币600元。另,被告王某某举证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等证据证明南京某公司劳动关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992年10月开始缴费至2001年7月,其中1992年10月至1999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王某某单位名义缴纳,个人垫付的。南京某公司于2001年7月出具书证明书证明王某某1999年5月缴纳的1992年10月至1999年4月的社会统筹款10242.69元全部由其个人垫付。原告北京某限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王某某认为其已为单位垫付的人民币8733.44元应由单位返还。经本院调查核实,王某某以单位名义缴纳的1992年10月1999年5月养老保险为10241.97元其中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有关费用为人民币8732.81元。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南京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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