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处事没有家庭责任感二人常为此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被告仍不改正,夫妻关系现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认识恋爱较长,加之二人在同村同组,二人了解婚姻基础较牢固,结婚后,夫妻在原告父母家生活,被告也为家庭建设在外务工,家庭开支被告也在负担夫妻之间虽然有些矛盾但愿意增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9日一子取名李某某。结婚后,被告李某同原告周某一起与周某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李某主要在外揽活挣钱,因原告与被告系同组被告李某的田地在李某到原告处生活后由李某以及原告父母一起耕种近年来因被告在外揽活主要时间在外时,没有对其在外的情况与原告沟通,二人之间发生隔阂,加之在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过亲友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改正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债债务在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2013年年底原告和被告一起与原告父母对现在居住住宅进行了装修并添置家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恋爱一年多才结婚,而且二人系同组人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告到原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而且原告与被告还在2013年年底同原告父母一起对现在居宅进行了装修和添置家具,二人对于以后生活充满信心,因此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二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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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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