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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被上诉人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 嘉海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双方原系朋友关系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08年9月21日深夜两人之间发生争执张某用高某的手机向110报警海宁市公安局海洲派出所处警后认为系张某男朋友高某吵架未打架劝双方冷静处理出派出所后两人在叶某的汽车上张某向高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高某4万元于2009年9月30日还清但未发生真实的借贷事实2011年9月14日向原审提起本案诉讼高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原审起诉称双方系朋友关系张某因消费所需分两次向其借款共计4万元约定于2009年9月30日归还因张某至今未还款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4万元张某于原审答辩称2006年到2008年间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因高某女性朋友过多而闹分手2008年9月21日凌晨双方因分手而吵架张某用高某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派出所因民警认为是男女朋友吵架而让双方自行解决出派出所后高某将张某拉进了高某好友叶某的车内继续以暴力相威胁并说如分手则必须给予这三年交往过程中包括一切吃饭住宿等共同开销的费用张某因此写下了欠条因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故请求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张某在本案中向高某出具的欠条其形成于作为男女朋友关系的双方在吵架且报警之后当时并无真实的借贷事实存在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仅是一种对债的认可而由于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且高某对张某所欠款项的由来前后陈述也不一致 诉状上认为是为张某消费支出庭审中又认为其中2万元是张某开店所借其余是张某消费支出 故该欠条上载明的债务应当认定是形成在双方之间因男女朋友关系而产生的情感之债高某据此主张权利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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