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郑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某张某某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郑某某系被继承人郑某的独生子郑某某父母郑某与吴某某2006年1月通过本市白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郑某的部分作品和郑某其他享有所有权的书画作品进行了列举分割2006年10月27日郑某与蔡某某取得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21号3幢1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性质依法应推定为共有2007年上半年郑某蔡某某登记结婚2009年7月24日郑某去世没有立下任何遗嘱嗣后蔡某某一直占据郑某所有财产拒绝依法分割包括拒绝向郑提供郑某遗产的详细内容此后郑某某经过多方查证了解到郑某的部分遗产其中包括郑某购买的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21号3幢1单元502室房屋中部分所有权与蔡某某共有全部所郑某与吴某某离婚时分割所得的书籍字画佛指舍利塔钱币画册古玩等以及新发现的郑某创作加上另拥有所有权的作品郑某创作并出版的部分作品鉴于原告与蔡某某之间已无协商解决的可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并继承一原告目前知晓的被继承人郑某的遗产包括郑某生前创作的作品原稿印章拥有所有权的书画作品书籍资料估价1万元二原告目前所知晓的郑某生前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中的相关权利位于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21号3幢1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中属于郑某的部分四郑某生前所欠工作单位南京博物院9万元债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蔡某某承担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6年6月蔡某某与陈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双方约定住房归生父并同时抚养婚生子陈某某2006年6月底被告蔡某某与郑某共同购买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21号3幢1单元502室房屋被告蔡某某具备了与陈某某共同生活的条件2006年8月 23日被告蔡某某与郑某结婚陈某某与母亲一起同郑某共同生活并且征得郑某同意后陈某某生身父母经协商改变了抚养关系陈某某当时属于在读学生未满十八既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无经济收入郑某对陈某某视同己出心照顾陈某某生活就学所需费用尤其是对陈某某的学业品格鞭策鼓励良多有此熏陶和辅导陈某某开始初试笔墨父子郑某与陈某某常以共同作画为乐2006年8月1日郑某在其自书遗嘱日记中将陈某某与其亲生独子郑某某即原告同等对待明确表明图书资料由郑某某陈某某继承郑某不幸病逝陈某某以继子身份痛哭为家属亲友所熟知依照继承法对于子女的法律规定婚生子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地位同等陈某某从未出过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亦即郑某某陈某某在本继承案中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郑某的婚生独子现原告郑某某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陈某某特此申请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陈某某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郑某某被告蔡某某处分被继承人郑某的抚恤金等费用的行为无效2判决本案按照被继承人郑某的遗嘱继承原告郑某某被告蔡某某双方争议分割的遗产3依法处理郑某生前的个人债务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原告郑某某被告蔡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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