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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义务的一性公民权利义务的一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个基本观点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规定的特点之一。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相促进,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指出那样: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具体表现在:
一、宪法要求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正如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那样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享有就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
二、公民的某些权利义务彼此结合在一起,这主要是指诸如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义务,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说明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二者相互统一。
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互为条件、互相依存,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义务而言,在具体的义务中,公民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的享有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义务的履行又以的存在为基础。如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对父母而言也是一种权利。
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义务反映了公民、集体和国家三者的关系,三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只有当公民享有各方面的权利越广泛有保障激发公民的积极性和政治热情,才能更加促进公民对义务的自觉履行。同样,公民只有认真履行了其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为国家多做贡献。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才能更好保障公民实现其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才能够进一步扩大公民享有权利的范围。
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遵循的原则。我是人民当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而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是公民享有权利自由的前提条件。因此公民基本与义务的确认及实现,离不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的制约,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同时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意识的提高与增强对于其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也有重要意义。公民应珍惜自己的权利,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同时也应自觉履行义务,增强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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