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任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强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初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5日在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4日原告生一子赵某乙2013年5月8日在丰县赵庄镇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由于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辱骂多次致原告身体受伤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并不是长期殴打原告原告说的不属实这几年我和原告产生的矛盾就几次小孩我不让原告带走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4日生一子赵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被告也殴打过原告原告于2014年年底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张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录音证两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4日生一子赵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望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做自我批评各自改正缺点多为未成年的孩子考虑努力为孩子提供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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