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某与被告谢某结婚婚姻关系尚可,生育长女后,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的程度,原告因遭到被告的殴打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因到医院治疗为此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淡漠对此被告均有责任考虑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实无和好希望本院据此准予原告敖某离婚请求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从居住条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和辩解意见,孩子谢某乙应当跟随原告某生活为宜,孩子谢某甲应当跟随被告谢某生活为宜,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互相不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二、孩子谢某乙跟随告敖某生活,由原告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谢某甲跟随被告谢某生活由被告谢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长大后跟父随母其自择;
夫妻共同财产包车一辆归被告谢某所有,由被告谢某支付给原告敖某车辆补偿款15000元夫妻共同债务10000债务人为谢某父亲),由被告谢某偿还驳回原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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