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8月15日生,汉族系被害人王某之子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甲父亲。
被告人冯某,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人冯某及其指辩护人孙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院起诉指控:2004年,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王某乙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与前妻离婚后与王某乙共同生活。2015年2月,被告人冯某发现王某乙与他人发生关系并产生感情,曾多次劝说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冯某在与王某乙的暂住某出租屋内,再次劝王某乙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乙后自杀的念头,遂用双手猛掐王某乙的颈部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系遭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写下遗书后至本市某公园内上吊自杀,因身体原因未能实现而放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宣读了证人朱某、胡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冯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提出:其在劝被害人王某乙与他人分手时,并没有动手打王某乙;其与王某乙是相约自杀。冯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冯某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三、被害人王某乙和冯某系相约自杀。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本院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因王某乙死亡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万元,死亡赔偿王某乙38万元,扶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王某乙5万元,共计48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王某乙于2004年认识后开始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离婚后与王某乙共同生活。2015年2月,冯某发现王某乙与他人产生感情,曾多次劝王某乙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冯某在与王某乙的暂住某出租屋内,再次劝王某乙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乙后自杀的念头,遂用双手猛掐王某乙的颈部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系遭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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