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为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废油的码头,并被告陶某到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此码头某某市某河内排放污水后沈某在王某的指使下又找到被告人向某让向某驾驶油罐车运污水向某遂驾驶油罐车将某加工有限公司的生产性污水该码头,由人沈某某向某河内排放。
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预缴罚金,系初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是造成某河水体发黑发臭的原因之一故建议对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为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以简称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遂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废油的码头告人陶某到此处查看,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此码头向某市某河内排放污水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犯污染环境,罪成立,应予采纳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陶某能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王某、向某均能预缴全部罚金被告人沈某预缴部分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四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陶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陶某不宜单处罚金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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