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市场经济法制的关系,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曾多次作了明确阐释江泽民同志指出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没有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密不可分的。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李鹏同志指出:“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体系和执行监督体系,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别要重视抓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规范的经济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前,在强调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放开搞活的时候,必须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加快经济立法严格司法执法保证整个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乔石同志也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确立和完善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保障党同志特别是的各级领导同志,务必认识到法律建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极端重要意义,认识到法律对于发展市场经济所起的规范作用和监督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法律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他还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讲就是法制经济全国人大加快经济立法力争今后几年内逐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朱基同志指出市场经济规范化、法制化的经济不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更不是谁分管什么就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必须接受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约束,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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