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某被告谢某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结婚后婚姻关系尚可但生育长女后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的程度原告因遭到被告的殴打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因伤到医院治疗为此原告离家出走被告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淡漠对此被告均有责任考虑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实无和好希望本院据此准予原告敖某离婚请求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方当事人离婚后从居住条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结合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和辩解意见孩子谢某跟随原告敖某生活宜,孩子谢某甲应当跟随被告谢某生活为宜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互相不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敖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孩子谢某乙跟随原告敖某生活由原告敖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谢某甲跟随被告谢某生活由被告谢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归被告谢某所有由被告谢某支付给原告敖某车辆补偿款15000夫妻共同债务10000债务人为谢某父亲),由被告谢某偿还驳回原告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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